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化支出可以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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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扣除,但是不得资本化,也就是不得计入开发成本中。
就说如果借款利息在施工成本中(1)或者在土地费用中(2)列支了,就必须调整出来。
但是可以再(1)+(2)乘以5%(如果不能合理确定)扣除。 -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证明的,利息不能扣除。
【答案】:A 选项B属于房地产开发费用;选项C、D属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
【答案】:C 选项A: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由于纳税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选项B: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选项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
第一,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