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第一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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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根据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对于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无需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等到正式运营后,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法律分析:不分摊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总缴纳。法律依据:《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
分公司开办的当年不申报纳税,第二年开始申报纳税。税款由总公司计算。
满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