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那分支机构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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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
不就地分摊所得税原因为总机构上年是小微企业信息备案表。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如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开具小微企业证明:1、企业申请报告,内含企业情况简介,出具小微证明用途等,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