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

如何证明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因此,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予出口退税,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票和查处证明,可以准予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i)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ii)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iii)...

  • 第一,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行为上认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已证实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要环节是核实纳税人是否真正发生购销业务。具体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仓库验收记录、货物存放保管、发出领用等单证核实,也可询问相关证人。若证实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

  • 非常简单,一句话:有真实的交易。要证明这个,至少有如下:双方合同 付款证明(例如:银行转账对账单)购买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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