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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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若证实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货物交易,可认定纳税人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证实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则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不能仅以取得虚开发票受票方的有关记录和利益相关人员的证词作为证据。为防止受票方做假账、做伪证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税务干部还应进一步向开票方或供货方调查...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项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i)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ii)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