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怎么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 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 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此时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是向非一般纳税人...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

  • 购货方所在地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三、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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