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以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摘要】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罚款【提问】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请稍等,我查一下相关信息【回答】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回答】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回答】
补税怎么补的?【提问】
请稍等,我查一下相关信息【回答】
已经被公安部门查实认定为善意【提问】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回答】
您这个可以去税务部门办理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回答】
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提问】
罚款,滞纳金【提问】
如果没有发票进行抵扣,是不是要全部进项转出【提问】
然后交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提问】
这个不需要罚款的。【回答】
如果认定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只需要将所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缴即可,不会受处罚,也不需要加收滞纳金。【回答】
如果没有其他问题的话,希望您早日解决问题,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处理方式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购货方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被视为涉及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发票存在虚开情况,购货方若能证明取得发票时主观上并无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即可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针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
法律分析: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如果是恶意接受虚开发票所得税,将会有这些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指出,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内容与实际相符,购货方又不知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