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并形成加计扣除无形资递延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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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时的处理:
1、对于会计费用化的部分,会计的账面价值为0,而税法与当期税前加计扣除后计税基础也为0,所以这一部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总额已经扣除了费用的金额的基础上,应当再扣除剩余的50%。
2、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不符合税法加计扣除的条件,则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3、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符合税法加计扣除的条件,则由于税法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即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150%,形成暂时性差异。
由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二、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无形资产初始入账时,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以,在后续计量时,如果会计上和税法上的摊销年限相同、摊销方法相同、残值相同,且不存在减值等其他差异,则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也没有暂时性差异的确认问题。因为这属于初始产生和后续转回的问题,初始入账时没有确认,所以后面也没有转回。
但如果除此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会计和税法的摊销年限不同、摊销方法不同、残值不同,或者会计提取了减值准备)所导致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是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在暂时性差异转回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或在无形资产处置时结转。
具体方法是:当产生新的暂时性差异时,用会计账面价值与“不考虑加计扣除的因素的”计税基础比较,以此方法计算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也是用会计账面价值与“不考虑加计扣除的因素的”计税基础比较,得到的暂时性差异的累计金额,从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转回。
1、对于会计费用化的部分,会计的账面价值为0,而税法与当期税前加计扣除后计税基础也为0,所以这一部分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总额已经扣除了费用的金额的基础上,应当再扣除剩余的50%。2、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不符合税法加计扣除的条件,则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合并的情况,在交易发生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初始确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是税法单方面给的税收优惠,会计上并不核算这个事项,所以更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二,暂时性差异本质在于“暂时性”也就是说税法和会计处理暂时存在差异,以后会一致,但是无形资产只是税法单方面核算,和会计的日常账务处理,没有关系。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入账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后期摊销的时候,税法允许加计扣除,可以多计入一部分费用,所以需要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但是这个调整属于永久性差异,对以后期间没有影响,所以不涉及确认递延所得税。3、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入账时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