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有什么区别呢??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坏账准备有什么区别呢??
  •   百练会计老师为您回答: 区别之一: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除外)。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也就是说,在备抵法下,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区别之二: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 0.5%.
      区别之三: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损失只能实行备抵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 在税收处理方面,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通常包括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金额。税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总的来说,会计与税法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范围、数额与比例上存在差异,主要基...

  • 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新会计准则。在所得税清算时,会计上应按实际发生列支,提取的准备金若未实际发生,需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调整应税所得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不采用计提坏账方式,允许直接将实际坏账损失计入费用。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需先行计提坏账准备金,...

  • 一般纳税调整方法分为两部分:首先,依据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当年计提或转回坏账准备的金额,从利润总额中扣除或计入利润总额;其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当年可以扣除的坏账损失金额,包括核销的坏账、收回的已核销坏账及年末坏账准备金额的5‰。两者的差额即为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税法...

  • 会计和税法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区别是计提的比例有时会不同。假设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是3%,而会计规定的5%,虽然你按照会计5%的比例提取了坏账准备,但在计算纳税时,它们相差的2%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所谓的纳税调整。例如:期末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会计利润)10万 会计和税法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

  •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对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上采用的是谨慎原则,税法上采用的是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存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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