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醒如下:
一、充分重视涉税信息核实确认的重要性
纳税人填报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减免税备案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对需使用 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 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到政务中心或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填报要求
(一)填报报表种类:
1、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必须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
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 票种确定
请您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A: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
(3)小规模纳税人B: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及其他相关报表领取方式及报送时间
1、如果您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您4月1日后,使用原地税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直接登陆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2、如果您在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登陆网上办税厅后,可以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五、银税协议签订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请上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后,加盖企业公章应在4月30日前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六、发票领用
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送交相关确认表两个工作日后,4月25日前携带发票专用章、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一照一码变更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A 的税控服务单位和领发票流程另行通知)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网址或)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八、征收方式
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可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之后, 开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如何开具 呢?现将“营改增”后 开具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供增值税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 用量申请及核定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二)核定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核定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超过25份。
(6)使用 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开具发票特殊性等因素设置 基本月供应量(纳税人申领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应设定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
(7)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 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为行政许可事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一)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二)许可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三、 用量调整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 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一)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 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 系统升级版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3)纳税人领购金税盘(税控盘)后即时办结。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纳税人提供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收缴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纳税人提供: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七、发票发放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领用发票携带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注意事项
(1)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2)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3)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八、发票退回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取消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利用 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 验旧工作。
十一、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 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 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 。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 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 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 发票部门通过 管理新系统 ,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 ”字样。
地税局 发票部门为纳税人 的 ,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 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 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 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 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 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三、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十四、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 好复杂哦,俺不懂。
在发票开具后,企业还需关注税务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发票开具方式以符合新政策要求。特别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需特别注意增值税的计算规则,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无误。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定期进行税务培训,提高内部人员的税务知识水平。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税务政策,避免因误...
打印发票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确保打印格式精准,不得将二维码或密码区与表样原有内容重叠,否则将影响发票的使用,产生无效票;在开票前应将纸质发票的号码与开票系统中的号码进行核对,在开票后若发现信息错误,应将发票所有联次全部作废,重新开具;及时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特别是了解常见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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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预收款并不通过申报表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时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在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发票开具需注意以下几点:购买方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等,必须填写齐全。如果是专用发票,则还需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商品信息栏中,应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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