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可以兼采购,是否违反财务制度

会计可以兼采购,是否违反财务制度
  • 是违反规定,但是只要不查就不要紧.
  • 不可以。
    《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和审核、经办、采购、保管等人员相分离,不能是同一人。

    举例说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财务人员又是兼任采购,和供应商私下里谈妥了价格,10万支笔假设以每支1元采购,实际上可以谈到0.9元每支采购。
    但是为了在供应商那里吃回扣,自己拿好处,就可以暗箱操作。长年累月,这样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只是简单的一个例子,如果财务人员兼任采购,还有很多不妥之处。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如果学校没有有关会计不可以兼采购的规定,那么是可以的。从《会计法》等相关会计法规来看,没有会计不可以兼采购的规定。
    下面是《会计法》有个出纳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当然,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肯定不能当采购,但是是学校让你这样做的,只要没有人说闲话就行。以后又什么事情发生的话,你要承担责任的
  • 肯定是违反规定的,为了自身的清白,还是不参与的好
  • 会计法没有规定会计人员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只是劳动报酬和个人觉悟的问题。
  • 会计法 会计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不能兼任
  • 是啊
  • 会计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和审核、经办、采购、保管等人员相分离,不能是同一人。
  • 校长同意就行了,道理上是不可以,但是有什么办法呢,想必也不是长久之计。
  • 不能兼任
  • 是的,违反相关的规定,因为你负责采购的同时,你就可以控制买的成本,然后你再做账,说不清楚。现在让你干,你就干吧
  • 法律分析:会计兼任采购员是违法的,违反了财务规定。采购员批款应由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审批,会计付款,会计同采购员应该分开。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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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可以兼采购,是违反财务制度的。首先,从职责分离的角度来看,会计和采购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能,应当保持独立。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记录和分析财务数据,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而采购则涉及到与供应商的协商、订单的下达以及货物的接收等。如果这两个角色由同一人兼任,就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增加...

  • 会计兼任采购并不直接违反财务制度,但具体是否可行需考虑多个因素。在财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不能兼任采购。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小型企业而言,由于资源有限,会计兼任采购可能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以节省人力成本。在这...

  • 不可以。《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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