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可以兼采购,是否违反财务制度
1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是违反规定,但是只要不查就不要紧.
- 不可以。
《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和审核、经办、采购、保管等人员相分离,不能是同一人。
举例说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财务人员又是兼任采购,和供应商私下里谈妥了价格,10万支笔假设以每支1元采购,实际上可以谈到0.9元每支采购。
但是为了在供应商那里吃回扣,自己拿好处,就可以暗箱操作。长年累月,这样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只是简单的一个例子,如果财务人员兼任采购,还有很多不妥之处。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如果学校没有有关会计不可以兼采购的规定,那么是可以的。从《会计法》等相关会计法规来看,没有会计不可以兼采购的规定。
下面是《会计法》有个出纳人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当然,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肯定不能当采购,但是是学校让你这样做的,只要没有人说闲话就行。以后又什么事情发生的话,你要承担责任的
- 肯定是违反规定的,为了自身的清白,还是不参与的好
- 会计法没有规定会计人员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只是劳动报酬和个人觉悟的问题。
- 会计法 会计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不能兼任
- 是啊
- 会计法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和审核、经办、采购、保管等人员相分离,不能是同一人。 - 校长同意就行了,道理上是不可以,但是有什么办法呢,想必也不是长久之计。
- 不能兼任
- 是的,违反相关的规定,因为你负责采购的同时,你就可以控制买的成本,然后你再做账,说不清楚。现在让你干,你就干吧
法律分析:会计兼任采购员是违法的,违反了财务规定。采购员批款应由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审批,会计付款,会计同采购员应该分开。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
会计和采购岗位的兼任行为是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实施严格的稽核制度,确保出纳人员不负责稽核、档案保管以及财务记录等关键职责,以实现相互分离和制约。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调,记账人员应与审批、经办、采购和保管等职务保持分离,以防止利益冲突。举例来说,如果...
会计可以兼采购,是违反财务制度的。首先,从职责分离的角度来看,会计和采购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能,应当保持独立。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记录和分析财务数据,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而采购则涉及到与供应商的协商、订单的下达以及货物的接收等。如果这两个角色由同一人兼任,就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增加...
会计兼任采购并不直接违反财务制度,但具体是否可行需考虑多个因素。在财务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不能兼任采购。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规模、组织架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小型企业而言,由于资源有限,会计兼任采购可能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以节省人力成本。在这...
不可以。《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