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规定,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的工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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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法》中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出纳负责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三、会计与出纳既相互区别又有联系,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1、各有各的分工。总账会计负责企业经济业务的总括核算,为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总括的全面的核算资料;明细分类账会计分管企业的明细账,为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明细分类核算资料;出纳则分管企业票据、货币资金,以及有价证券等的收付、保管、核算工作,为企业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各种金融信息。总体上讲,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总账会计和明细账会计则不得管钱管物。
2、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牵制。出纳、明细分类账会计、总账会计之间,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它们核算的依据是相同的,都是会计原始凭证和会计记账凭证。这些作为记账凭据的会计凭证必须在出纳、明细账会计、总账会计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传递;它们相互利用对方的核算资料;共同完成会计任务,缺一不可。同时,它们之间又互相牵制与控制。出纳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会计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总分类账,总分类账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明细账中的有价证券账与出纳账中相应的有价证券账,有金额上的等量关系。这样,出纳、明细账会计、总账会计三者之间就构成了相互牵制与控制的关系,三者之间必须相互核对保持一致。
3、出纳与明细账会计的区别是只相对的,出纳核算也是一种特殊的明细核算。它要求分别按照现金和银行存款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还要按照存入的不同户头分别设置日记账,逐笔序时地进行明细核算。“现金日记账”要每天结出余额,并与库存数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也要在月内多次结出余额,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月末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结账。月内还要多次出具报告单,报告核算结果,并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总分类账进行核对。
4、出纳工作是一种账实兼管的工作。出纳工作,主要是现金、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收支与结存核算,以及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和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工作。现金和有价证券放在出纳的保险柜中保管;银行存款,由出纳办理收支结算手续.既要进行出纳账务处理,又要进行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的管理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在这一点上和其他财会工作有着显著的区别。除了出纳,其他财会人员是管账不管钱,管账不管物的。对出纳工作的这种分工,并不违背财务“钱账分管”的原则,这是由于出纳账是一种特殊的明细账,总账会计还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相应的总分类账对出纳保管和核算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进行总金额的控制。其中,有价证券还应有出纳核算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明细分类核算。
5、出纳工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过程。货物的购销,必须经过两个过程,货物移交和货款的结算。其中货款结算,即货物价款的收入与支付就必须通过出纳工作来完成;往来款项的收付、各种有价证券的经营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的办理,更是离不开出纳人员的参与。这也是出纳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他财务工作,一般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过程,而只对其进行反映和监督。 - 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总账会计和明细账会计则不得管钱管物。
- 《会计法》第37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重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不得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总账会计和明细账会计则不得管钱管物。
希望帮到你 - 最主要出纳和会计不能兼职
- 《会计法》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但可以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等。
根据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第三十七条可知,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工作有: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出纳人员直接管理一个单位的钱款进出,如果涉及到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
《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财会部门收付款项需用的财务公章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掌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法出纳不相容岗位有哪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做到相互制约与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