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财税问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有哪些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条例第十条做了解释: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购进固定资产;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
    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扩展资料会计处理
    应税项
    (一)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1: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略)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 ①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
    ③因管理不善损耗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购进固定资产;(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

  •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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