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问答:收购全资子公司 采取什么方式比较优惠

财税问答:收购全资子公司 采取什么方式比较优惠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建议您公司采用划拨方式,由子公司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划拨到您公司,且子公司与您公司会计上都不确认损益(计入所有都权益科目),选择特殊税务重组,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
  •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

  • 现行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多长时间内注入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即构成借壳,也就是说,只要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其后不论多久,只要累计注入的收购人资产达到一定规模,都将构成借壳。而《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明确为60个月,即:如果收购方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60个月后再进行资产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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