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增值税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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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纳税问题做出规范。 文件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征税问题,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经下发《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在经营饮食业务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但是,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则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则征收增值税。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则改变了以前的规定,允许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缴纳增值税,对于非经常性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后,对于非现场消费的食品销售,餐饮业纳税人需要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则适用3%的征收率;如果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应适用17%的税率。这一选择需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政策的最新规定来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自营改增以来,税务...
旅店业与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需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如符合《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可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此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一、正面回答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规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已不存在非增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餐饮业无论是现场消费还是非现场消费,均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