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税务怎么处理

合作建房税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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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56号)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各税种的处理方式如下:

    (1)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

    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
    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 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 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
    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 其销售收人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 48号):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 ] 31号)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 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 进行处理: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 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
    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 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 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 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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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 一、土地增值税 合作共建房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是根据土地增值额来计算的,即土地转让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合作建房项目中,若发生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均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二、契税 合作建房过程中,当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承受...

  • 1. 增值税:在某些地区,对于合作建房行为,如果双方不存在土地转让行为,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且最终分配房屋作为办公或自用,可能免缴增值税。2. 土地增值税:对于合作建房项目,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如非房地产企业的合作建房且最终房屋自用的,可能免缴土地增值税。3. 企业所得税:根据合作方式...

  • 1、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合作建房征免税问题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各税种的处理方式如下:(1)营业税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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