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两税制对后世影响

唐朝两税制对后世影响
  • 唐代的两税制

    唐代的两税制,开始在唐德宗健中元年,为当时掌理财务大臣杨炎所策划。自此以来,直到今天, 田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因其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此制与租庸调制之不同,最显著者,据唐时人说法,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这是说你从江苏搬到湖北,也如湖北人一般,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这地方,就加入这地方的户口册。如是则人口流徙,较为自由了。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说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这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便把 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
    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而更重要的,则在此一制度规定租额的一面。 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在旧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此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像是量出为入的。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如是一来,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大了。因为如此一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让我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经行,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账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政府实际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叫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政府则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家宅去征收。于是穷瘠地方,反而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这岂不凭空增加了他们一倍的租额吗?于是那地的穷者愈穷,只有继续逃亡,其势则非到一家两家来分摊这原来十家的负担不止,而此一家两家则终必因破产而绝灭了。

    再换一方面推想,那些逃户迁到富乡,富乡的户口增添,垦地也多辟了。但那一乡的税额也已硬性规定下,于是分摊得比较更轻了。照此情形,势必形成全国各地的田租额轻重不等,大相悬殊,而随着使各地的经济情况,走上穷苦的更穷苦,富裕的愈富裕。这是唐代两税制度严重影响到此后 各地经济升降到达一种极悬殊的情形之所在。虽说此后的两税制,曾不断有三年一定租额等诏令,但大体来说,自唐代两税制创始, 全国各地,遂不再有田租额一律平等的现象,则是极显著的事实呀!
    唐代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得拿米粮卖出,换了钱来纳税。如是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让我再举一实例。据当时的陆贽说: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百文。往输其一,今过于二。又据四十年后的李翱说: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两百,税户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今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二匹。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耶?假今官杂虚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比建中之初,为加三倍。这一项田租改征货币的手续,也从两税制起直延续到现在。最主要的是,则是政府为这财政收支以及征收手续之方便起见,而牺牲了历史上传统相沿的一项经济理想,即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自两税制推行,政府便一任民间农田之自由转移,失却为民制产的精神。结果自然会引起土地兼并,贫富不平等,耕者不能有其田,而奖励了地主的剥削。
    总之,这一制度之变更,是 田赋制度上的最大变更,这是 历史上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古今之变的一个至大项目。两税制结束了历史上田赋制度之上半段,而以后也就只能沿着这个制度稍事修改,继续运用下去。这虽不能说是历史上之必然趋势,然而也实在有种种条件在引诱,在逼迫,而始形成此一大变动。 历史上的经济与文化基础,一向安放在农村,并不安放在都市。先秦时代的封建贵族,唐以前的大家门第,到中唐以后逐渐又在变。变到既没有封建,又没有门第,而城市工商资本,在 历史传统上,又始终不使它成为主要的文化命脉。一辈士大夫知识分子,还可退到农村做一小地主,而农村文化,也因此小数量的经济集中而获得其营养。若使中唐以后的社会,果仍厉行按丁授田的制度,那将逼使知识分子不得不游离农村,则此下的 文化也会急遽变形。这一点,也足说明何以中唐以下之两税制度能一直推行到清末。
  • 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62]。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分成公田与私田。身死后公田缴还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传后的私田即“永业田”[注 15]。由于隋末民变产生大量无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员与王公贵族也各有额定的永业田[注 16]。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57]:117。租庸调制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缴固定的栗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为国家服的劳役,调是每丁按照当地特产缴纳绢麻之物,如果不产绢麻可用银两代替,庸和调也可用一定数量的绢免役。这种制度精神在于政府为民置产,其因其产而缴税,即没有重征累民的问题,又可以防止兼并之风,自然是一种良制。唐朝前半叶,户税逐年上升,唐高宗时约收户税十五万余贯,至唐玄宗时已高达二百多万贯[50]:142。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对人民的经济压力不会很大,但是人口流动不能过大,户籍和田籍需要齐全清楚。如果政治败坏,田地过度兼并,闲田过少,人民过度避税,这两个制度就会走向瓦解。武周末年均田制开始形同虚设,政治渐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连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渐增。唐玄宗天宝后期,不课税的户约占全国总户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五,逃税情况普遍存在[注 17][63]。。安史之乱后,户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所以在唐朝后期出现了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并且废除其余名目的租税。两税法即政府以当地现有的男丁与田地数为依据,划分等级,规定分两次于夏天、秋天纳税。而商人是以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县纳税[64]。其税额,原本用钱为单位,到唐穆宗时以布代替。这样,官僚、贵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两税法虽然简化赋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废除。使得户籍持续陷入混乱,田地兼并的问题也都没有解决。此后 的赋税制度,一直沿袭两税法的原则,没有再恢复授田制度[50]:143。
    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唐朝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50]:143。唐朝后期,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先后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茶税与关税等。结果导致物价飞腾,民怨四起,民间贩卖私盐者不在少数。而盐铁专卖制度也是黄巢之乱的直接原因之
  • 这是唐代两税制度严重影响到此后 各地经济升降到达一种极悬殊的情形之所在。虽说此后的两税制,曾不断有三年一定租额等诏令,但大体来说,自唐代两税制创始, 全国各地,遂不再有田租额一律平等的现象,则是极显著的事实呀!唐代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得拿米粮卖出,换了钱来纳...

  • 两税法的深远影响是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这是我国封建社会...

  • 唐朝杨炎提出的两税法被视为 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里程碑。这项改革将唐朝从封建军事帝国转变为财政国家,影响深远,并为后世的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核心要点在于,所有居民,不论主户还是客户,都需根据现居住地登记户籍,按照户等纳钱,按用地纳粮食。为避免官僚和富豪通过在其他地区置产逃避...

  • 唐朝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越来越严重。建中以后,普遍存在钱重物轻的现象,政府又“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广大农民被迫低价卖其所有,高价买其所无以交赋税,结果“物价渐贱,所纳渐多”。两税法改变了对农民征收固定的租、调模式,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和雇为主,...

  • 较按人丁平均摊派的旧制度合理得多。对无地少产的民户较为公平。因此,两税法在课税标准上的变革可以说是 古代赋税史上的一大进步,对后世影响颇大。且纳税时间上规定“各有不便者正之”,体现出灵活性,还特允“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元代税粮制度南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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