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移送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

企业间移送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
  •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也就是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而且,从文件的内容来看,这一项规定强调只适用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也不包括非用于销售的货物。

    这里所说的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明确的规定,即: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做了进一步补充,即: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 也就是说企业在向其分支机构移送调拨货物时暂不作销售处理。在分支机构实际发生销售时,如果符合上述“用于销售”的条件,可直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如果是分支机构只负责销售,不收款也不开具销售发票,而直接将货款交给企业并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由企业负责缴纳税款。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

  •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

  • 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方按照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2、计算增值税转嫁价款:销售方将应纳增值税额除以(1+增值税率),得出增值税转嫁价款。3、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销售方向下游购买方开具发票,其中包含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及增值税转嫁价款。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全部货款...

  • 1.视同销售处理:无偿赠送货物在增值税法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即企业虽未2.从受赠方获得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对价,但仍需按照销售货物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确定销售额:在视同销售处理中,销售额的确定是关键。一般来说,企业可按照购进货物时的成本价或市场公允价值确定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应...

  •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不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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