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增值税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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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下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够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货物由公司调拨,按有关规定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发票,但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就地缴纳增值税(若需交增值税的话)。这就形成公司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需交增值税,但又不开发票。现在问题是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增值税能否抵扣,若能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总机构肯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同样,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时,也应在当地纳税。但有一条,虽然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所纳增值税也不能回总机构抵扣。
根据国税发[1994]059号文规定,即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只要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分支机构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查到该公司讲的“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在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对象”中,也找不到一条规定说总机构不能向分支机构开具专用发票的,反而在“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里明确指出: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按规定应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当天。所以,该公司向分支机构作货物调拨时可以也应当开具发票。这样一来,虽然该公司和分支机构均须在各自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但整体税负不会加重。 - 不能抵扣,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收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这两个通知一方面是对“销售”作了解释;另一方面明确了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应实行就地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如企业将货物调拨到其分支机构时就作销售处理,而分支机构实际销售货物时又在当地激纳了税款,由于企业在与非独立核算约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是否能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尚存在有争议,那么企业作销售处理就等于...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贵公司的固定资产调拨只是用于分公司使用,不属于销售行为,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2、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红字.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是否与总公司在统一县市,总公司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