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部分的附加税按当月申报数缴纳如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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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免抵部分的附加税按当月申报数缴纳向税务局申报更正。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绝对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计算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免抵税额。
出口生产企业免抵税额附加税计算,附加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出口生产企业的当期免抵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附加税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要交,当月实际 应交增值税 +当月 免抵税额 合计,做为附加税费的计算基数。
免抵税额为13-6=7万元,应缴纳的免抵税额的附加税为7×10%=0.7万元
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计算附加的基数应为应纳税额和正式中报退税的免抵税额的合计数。城建税=免抵税额*7%或5%或1%;教育费附加=免抵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免抵税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