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如果跨了县以上区域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转移到异地的仓库,异地仓库不负责销售的,那可以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都是属地原则,在什么地方发生的业务,只能在什么地方纳税。
而且,从文件的内容来看,这一项规定强调只适用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也不包括非用于销售的货物。这里所说的用于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再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中规定了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这两个通知一方面是对“销售”作了解释;另一方面明确了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应实行就地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如企业将货物调拨...
国税发[1998] 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收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收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必须有一个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的前提,即必须“受货”。《国家税务总局对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503号建议的答复》(...
在货物移送方面,企业内部转移货物时,为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企业可参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设立办事处等机构。办事处不负责收货款及开具发票,货款直接汇至总部,发票则由总部开具给客户。办事处仅负责货物的监督与保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法律依据源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