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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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对的。
因此,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对的。
借: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借:相关存货、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也就是说,购进的货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不能视同销售。其他的情况是视同销售的。
法律主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购进固定资产;(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