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境外企业审批和考核试行办法

宁波市境外企业审批和考核试行办法
  • 第一章 设立条件第一条 设立境外企业的目的:
      (一)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增加国家和企业的外汇收入;
      (二)带动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
      (三)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四)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五)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六)利用和引进国外资金;
      (七)进行市场调研,开拓商路,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第二条 申请设立境外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进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生产性企业,年自营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
      申请到发展 家设立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可予放宽。第三条 申请设立境外非贸易性企业的投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一定资金和经营规模,净资产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经营范围应与投资单位所从事的行业相关联,能发挥其自身优势;
      (三)在境外举办从事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的投资单位必须是由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或自行派出100名以上劳务人员,或对外工程承包额已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
      (四)具有可去境外工作的一定素质的相应人员。第二章 审批程序第四条 申请设立境外企业,应接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性项目,按项目性质,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市外经贸委)分别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经贸部门(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主管部门),归口联合审批,抄市计委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到境外举办限额以下的非贸易性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市计委会签。举办境外贸易性企业,一律由市外经贸委审批,抄市计委备案。
      (二)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负责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三)凡在敏感地区或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举办企业,不论投资金额大小,一律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转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四)到原苏联各国、东欧国家及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周边国家举办企业,含有现汇投资的仍按上述规定报批。以实物投资的,由投资单位在对外合同生效10天内填写《到苏联、东欧等周边国家开办企业(以实物投资)通知单》,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市外事办、宁波外汇管理分局、市财税局、宁波海关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单位负责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单位情况、举办境外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金额、各方投资比例、投资方式,资金落实情况,拟外派人员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条 对拟建项目由境外企业主管部门以市外经贸委名义征求我驻外机构意见。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单位负责编制并加以评估。重大项目须由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第八条 投资单位向审批部门申请批准项目时,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投资单位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文本);
      (四)境外企业合同和章程(中、外文本);
      (五)合作对象的开业合法证书和资信证明;
      (六)设立条件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三章 考核制度第九条 境外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境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单位负责对境外企业进行每年一次的年度考核。第十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境外企业的经营实绩,财务状况,人员表现,资产管理以及其它应考核的事项。年度考核结果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书面报送市外经贸委及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消:
      (一)贸易性企业3年内累计营业额达不到1000万美元或累计亏损的;
      (二)非贸易性企业,中方3年内连续亏损,并无发展前途的;
      (三)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经批准后1年内未能筹建或2年内未能开业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
  • 第一章 人员选派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

  •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企业人员管理,促进我市境外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营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性企业、非贸...

  • (五)引导服务贸易开放,推广新贸易方式,管理出口品牌和认证,协调外贸储运工作。(六)参与制定外商投资规划,组织招商活动,负责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审批外资企业设立和经营权。(七)协调国家级和地方级开发区的业务,审批设立、撤销和区域调整。(八)负责境外投资规划、管理,指导境外项目和机构,促进市内产业...

  •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合作和商贸流通的方针、政策,参与市场行为和流通秩序的整顿规范。根据全区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三外”和商贸经济发展规划,监测经济运行并提出建议,参与对全区单位工作落实的考核。指导并监督全区“三外”和商贸流通工作,...

  • 宁波市江东区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服务外包和国内经济合作交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拟订促进全区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服务外包和国内经济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该局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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