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要抵扣分包方的增值税应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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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3.留抵的进项税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
4.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 总承包方要抵扣分包方的增值税应符合条件如下: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包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分包方是个人,则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 抵扣3%。总分包之间配合费(协调费)双方已达成一致。总分包之间的违约金问题已达成一致,或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就是说发工资不征增值税,增值税是道链条,前面不征税后面环节就不能抵扣。和农产品不一样,农产品是征税的,只不过对农民免税。不征税和免税性质不一样。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进行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勾选确认)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按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单耗,计算耗用农产品数量,按购进的平均单价,再乘以扣除率除以(1十扣除率),计算本期抵扣税额。扣除率是产品适用税率。单耗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单耗率是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的比率,即耗用农产品总数量/完工产品的总数量。
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总承包方要抵扣分包方的增值税应符合条件如下: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包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分包方是个人,则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 抵扣3%。总分包之间配合费(协调费)双方已达成一致。总分包之间的违约金问题已达成一致,或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也就是说,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应按合同总金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分包方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在与分包商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时,总承包方还应根据与分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计提营业税。三、建...
依据税务法的规定,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因此,分包费用作为工程实际成本的一部分,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也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分包商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服务,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总承包商进行税务抵扣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整个工程项目中的成本得到了有效的...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建筑业务转包如何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应按合同总金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分包方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