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消费税章节问题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消费税与增值税条例关于非正常损失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仅仅只对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三种情况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他情况仍可抵扣: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关于移送生产调制香水的那2吨,由于调制香水还是应税消费品,所以移送时不用缴纳消费税。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14×(1+0.7)+30]×30%=16.14(万元)这个式子中的14×(1+0.7)指的是题目中“将0.7吨移送投入车间连续生产护手霜“以及”1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4万元”这两个部分...
消费税与增值税条例关于非正常损失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仅仅只对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三种情况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其他情况仍可抵扣: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计算消费税额的时候,需要先算出组成计税价格,然后再用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才能求得消费税额,本题中,组成计税价格=材料价格+加工费+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价格+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材料价格+加工费 ...
消费税价内税,必须把消费税包含在价格里。销售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这个公式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消费税法那一章已经明确给出了,如果实在理解不了,你可以先记着
第一题 1.如果只有成本的话,那么消费税公式是:(成本+加工费)/(1-税率)*税率 (47+8)/(1-30%)*30%*10000=235714.29元 注:以上的10000是用于换算成‘个’位 2.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将烟丝的消费税税额抵减卷烟消费税的税额 卷烟消费税公式:销售价*适用税率+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