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购入时的增值税计入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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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不缴纳增值税,缴纳其它相关税费记入成本。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组成
外购取得反资性房地产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所以购入“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税费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 - 首先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不缴纳增值税,缴纳其它相关税费记入成本。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组成
外购取得反资性房地产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所以购入“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税费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
扩展资料: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的,该项房地产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资性房地产 - 购入“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税费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应注意: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门特许”的各种形式取得。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4、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扩展资料(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购入的投资性房地产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的是土地增值税,而土地增值税是由销售者缴纳的,购入方不缴纳。购入方应以购房款全额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中。
购入“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税费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应注意: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首先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不缴纳增值税,缴纳其它相关税费记入成本。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组成 外购取得反资性房地产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所以购入“投资性房地产”各项税费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
包括增值税因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和相关税费但不包括因为购买它而产生的相关期间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