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式和手续包括哪些
- 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式和手续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式进行。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且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在手续完备方面,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严格的规定。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行地点等。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机关拥有对纳税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强化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而且可以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加强廉政建设。此外,还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这方面的空子。实施税收保全的范围只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那部分银行存款或者应税物品。对无照营业规定的扣押物件只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般对鲜活、易腐易烂的商品、货物不轻易扣押,以避免出现执法中的随意性。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在哪种情况下可采用税收强制的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款到期后尚不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的一项措施,它较之税款到期前的税收保全措施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执行。(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税 </script> 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15天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需要指出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应当强制扣缴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只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这样规定既充分体现了“先纳税,后打官司”原则,有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又可以做到慎重罚款,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抗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除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外,并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这种情形比第一种情况恶劣,所以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税务机关无须向当事人发出15天内缴纳税款的最后通牒,这样不仅在立法上显示出税收处罚的分寸掌握得比较好,而且在执行中也便于操作。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应遵循什么法定程式?可采取哪些法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税款金额。发现或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人等行为和迹象的,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包括担保人的担保和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如果纳税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方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里须注意的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应在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期限之间;个人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此点是此次修订新增内容,也是对税收保全措施财产范围的一个禁止性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缴纳期限内缴纳其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在此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否则,因此使纳税人合法效益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包括不足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税务机关冻结的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 (2)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也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点是此次修订新加内容,扩大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物件的范围,利于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执法,但程式方面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其他则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式相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冻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因此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以纳税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但不包括期待利益。
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或其他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可以不必等于证据。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且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嫌疑的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或者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三、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务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如果纳税人既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应纳税款,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前,须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六、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如何理解? (1)税收保全适用范围 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形。 (2)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是()。 答案应该选C,根据《税法》规定,税收保全的主要物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请问税收保全措施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物件: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物件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式是: 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式是: 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不可以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其他不可以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税 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后15天后仍未缴税的,可以采取税收强制缴纳措施。需要指出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缴纳的滞纳金可以同时强制执行,但在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应当强制扣缴...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
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程序始于税务机关在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知中明确纳税期限和税款金额。若税务机关发现或有理由怀疑纳税人有转移、隐匿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或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行为迹象,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担保形式包...
针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明确通知缴纳的时间和税款金额。当税务机关发现或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等行为和迹象时,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税...
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会启动税收保全程序。二、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前,限期缴纳税款。三、如果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有转移或隐匿应纳税财产或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四、若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五、税收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