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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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适用于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程序始于税务机关在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知中明确纳税期限和税款金额。若税务机关发现或有理由怀疑纳税人有转移、隐匿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或隐匿应纳税收入的行为迹象,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担保形式包...
一、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会启动税收保全程序。二、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前,限期缴纳税款。三、如果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有转移或隐匿应纳税财产或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四、若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五、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的通知书,并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缴纳的税金数额;同时,要密切注意纳税人动向,发现转移应税物品迹象的,及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再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针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明确通知缴纳的时间和税款金额。当税务机关发现或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等行为和迹象时,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