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自然灾害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假设以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为例,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情理上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在损失范围确认上的税法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差异。
  • 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具体的会计分录是:(1)审批前: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原材料(2)审批后: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正常损耗计入生产成本,进项税不用处理,仍可抵扣销...

  • 自然灾害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 一、自然灾害造成商品损失,进项税额税额是准予在抵扣的。其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库存商品 批准后,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做转出。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

  •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自然灾害损失不...

  • 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此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畴,因此,相关进项税额仍可抵扣,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当企业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时,损失应视为正常损失,并不影响其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流程。因此,企业无需额外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确保了税法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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