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怎么算

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怎么算
  • 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具体的会计分录是:(1)审批前: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原材料(2)审批后: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正常损耗计入生产成本,进项税不用处理,仍可抵扣销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由于不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内,就不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情理上来看,企业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都属于企业的存货,在损失范围确认上的税法规定应该是一致的,不应该有差异。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具体的会计分录是:(1)审批前: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原材料(2)审批后: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益正常损耗计入生产成本,进项税不用处理,仍可抵扣销...

  • 因此,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税法规定“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故,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不需要,因自然灾害导致材料损失的可以抵扣\x0d\x0a但是如果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需要转出 \x0d\x0a\x0d\x0a准则上:\x0d\x0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

  •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

  • 属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会计处理为在扣除残料入库价值、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有: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丢失或者腐烂等;3、其他非正常损失。存货盘亏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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