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支出交不交增值税,城建税

捐赠支出交不交增值税,城建税
  • 对于税法规定的8项视同销售行为中,有3项不确认收入但要缴纳增值税,其中包括对外捐赠支出。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按照计提比例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之规定,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起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贷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1.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城建税的缴纳依据是流转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有这三种税一定有城建税。
    3.除了城建税还有教育附加。

    相应税率请自行查阅。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捐赠指出,我觉得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城建税跟这个没关系,城建税是根据应交增值税计算的
  • 要交,同时可以抵扣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

  • 不可能。涉及不到营业外收入,涉及“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时,应当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等科目。其中“营业外支出”科目记录的金额为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自产...

  • 一、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

  •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款。3.、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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