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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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购货物进行对外捐赠要试同销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所以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给扶贫地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但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法律分析:是的,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
【答案】:B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成本。style="margin-left:20px">
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是为了保证企业不钻空子偷税漏税。也是税法明确规定的。
法律分析: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也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公益性捐赠视同销售。纳税人如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就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但如果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货物、财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就要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都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