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发票现金流三流合一的要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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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流"是指_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尖的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流合一, 开票方=收钱方=发货方实务中第三方发货,第三方收款的业务很广泛,税法已经滞后社会发展了。目前可以通过主分公司开票解决。【拓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外开具 原则“三流合一”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 “三流合一”原则, 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但是39号公告,规定了开票方“资金流”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所以实务操作中,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资金流”的规定也应包括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如“三方协议”。
"三流"是指_是指与购销(提供/接受服务)业务相尖的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三流合一, 开票方=收钱方=发货方实务中第三方发货,第三方收款的业务很广泛,税法已经滞后社会发展了。目前可以通过主分公司开票解决。【
2、纳税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款项,或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现金流)3、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相 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 发票流)受票仿取得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
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3、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4、为了防范虚开 ,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
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
税务部门的要求总结一句话:三流一致。发票流、现金流、物流必须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货方,受票方,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果违反上面的规定,就可以能造成虚开虚抵。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这种情况到还是经常有:第一种情况属于虚开发票,第二种情况属于代付货款,如果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