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的三流合一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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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资金流、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对象)、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的目的地、起运地)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也就是谁给的发票,给谁付款,运输起运地目的地也要跟发票厂家地址一致 - 税法上的三流合一是“以票控税”的延伸和具体应用。“以票控税”是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它将发票作为税收征管的主要抓手,并赋予其特殊意义。
“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钱流”,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票流”,提供劳务的单位——“物流”,“三流”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扩展资料: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合一”规定的源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三流合一才能更好的以票控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具体内容包括:
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3、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为了防范虚开 ,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拓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 ;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税法上的三流合一是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相关法律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事实上,税务稽查与外部审计、信贷审查的道理都是一样的,都是希望取得真实的交易信息,信贷审查强调的三流合一是指交易活动的资金流、信息流、物流三相符,都要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发出一批货物而不收款或不记录信息,更不能凭空进一笔账却没有相关的会计凭证或没有原因。税务造假大多是企业希望少计收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信贷审查却相反,企业希望多计收入达到能够贷款或多贷款的目的。典型的三流合一审查,是从企业经营活动的证据链开始的,企业采购原料前要签订合同,付订金,这就产生了信息流(合同、付款凭证)和资金流(转账或现金付出),原料入库同时要收到对方的发货单据、质保证书、本企业管库员要验货、登记入库单据、会计记录存货增加、财务付尾款等,这就产生了相应的信息流(各种单据、凭证)、物流(原料入库)和现金流(付尾款的凭证)等,生产过程中同样会产生物流和信息流,还要核算成本,分解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时,一个与采购相反的流程,产生新的三流合一,根据逻辑分析,造假是比较困难的。
- 三流合一开票房等于收钱方,等于花发货房实务中第三方发货,第三方收款的业务很广泛,税法已经在滞后,社会发展了,目前可以通过属分公司开票解决
- 合同,货物劳务,资金流
- 手一年多了
法律分析:"三流一致"又称"三流合一"源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虚开在税法中有两种主要形式: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和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前者指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包括无业务开票、业务超额开票、开票或受票主体不符等。后者则在行政法意义虚开的基础上,需考虑当事人以骗取国家增值税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即在刑法上的主观违法要素。以三流不一致作为判断虚开的标准,能...
1、“三流合一”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3、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
3、纳税人向受票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相 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的。( 发票流)受票仿取得符合以上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