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企业开具发票,如何认定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
对于失联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认定和处理:首先,应核实该企业的税务登记状态,确认其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以及是否有有效的税务登记信息。其次,如果企业确实失联,则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尝试联系该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实地走访等方式,并记录联系过程和结果。再者,若经过努力仍...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在补开或换开发票的过程中,如果因对方企业注销、撤销等原因导致无法补开或换开,企业可以凭借以下资料来证明支出真实性,并允许在税前扣除:1. 无法补开或换开发票的原因证明,如工商注销证明、机构撤销证明等;2. 与相关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3. 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付款凭证;4. 货物运输证明;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关于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公告》。以下是公告的主要内容:1. 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指那些不履行纳税义务并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2. 判定标准: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销局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