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若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如果企业确实发生了相关支出,且支出真实,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向对方企业要求补开或换开发票。在...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对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有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参考“发票抵扣问题之异常扣税凭证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该期听税对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说明。2. 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存在一种误解,即认为不符合规...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
3.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或无委托亏旅让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
对于公司纳入走逃失联名单的情况,如果之前开具的发票给客户,现在需要解除异常状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