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是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最早出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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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的一条鞭法
- 它是 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通过丈量田亩,整理地籍,以实现均平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为后代清丈土地的开端。 北宋初期,由于土地买卖兼并已久,地籍紊乱,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并未随之增加,贫者田产日少而田赋并不随之减少。据《宋史》载,当时纳税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亩者,只纳四亩的税。 宋仁宗时,大理寺郭谘首创千步方田法,在洛州肥乡县试行,据以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新归来,稍后在个别州县继续试办,都是屡试屡止。王安石任宰相后,将郭谘的原办法加以补充,于神宗熙宁五年(1072)六月,首先推行于京东路,以后逐渐推行于其他各路。[2]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后所方之田,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达2484349顷,占当时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以上,可算是 古代历史上丈量田亩的一次壮举。 - 北宋
方田均税法是北宋王安石所推行的新法之一,方田均税法首创为北宋大理丞郭谘,最早称“千步方田法”。制定此法的目的是清丈土地、规定赋额、均平负担、增加税收。 方田均税法的内容景祐年间,郭咨和孙琳丈量肥乡县的土地,“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发现有八十万的逃赋,随后郭咨在...
方田均税法是北宋时期一项重要的土地征税制度改革措施,由大理丞郭谘首倡,最初称为“千步方田法”。该法旨在通过详细丈量田亩,整理地籍,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增加财政收入。1071年,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为“方田”和“均税”两部分。“方田”环节每年九月由县长主持,依据土地肥瘠分为五等...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是年此法推行,王安石在京东、河北、陕西、河东等五路之地清丈了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田地,占当时全国征税田亩的54%。 古代北宋中期改革土地征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主旨是...
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具体办法是以东西南北各千步,相当41顷66亩160步为一方。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