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
       一、服务对象
      企业重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4、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5、《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3、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4、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三)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四)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8、《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五)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4、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5、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8、《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2份。
      9、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若被合并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
      10、增加被合并企业注销后应提交的资料:
      ①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
      ②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
      ③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六)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特殊性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2、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3、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7、《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8、《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2份;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其相关说明;若被分立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备案事项窗口当场办结,确认事项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期限
      备案事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确认事项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后,流转办结。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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