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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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补贴是企业因税制改革产生的增值税增量的一种财政补贴。详细解释如下:一、营改增背景 为了完善国家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进行了税制改革。其中,“营改增”是指将以前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激发市场活力。二、增值税...
政府的财政补贴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交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营改增”补贴,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 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