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补贴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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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综上,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企业取得的“营改增”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计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补贴,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 *** 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现在有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营改增”,在缴纳增值税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时,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已经不包含在收入中,所以,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收入中,应不包含增值税额。另外,对小微企业月收入不达2万元免增...
政府的财政补贴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100÷1.11×11%)“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