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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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发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政府鼓励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建议。
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城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研究决定甲企业搬迁到郊区。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6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1800万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2500万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00
笔者认为,甲企业受到当地政府给予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但不能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此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对企业搬迁的一种经济补偿,先将其计人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各种搬迁费用及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项目,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晰且准确。
(2)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4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40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属于政策性搬迁收入,也应先计人专项应付款。
(3)甲企业支付各种搬迁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4)甲企业拆迁厂房等建筑物,并取得厂房等建筑物的变卖收入650万元时,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1000000
累计折旧 190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0
借:银行存款 65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65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增加专项应付款,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减少专项应付款。
(5)甲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时,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 180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0
借:固定资产 250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3000000
贷:资本公积 43000000
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上述支出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支出应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不计人营业外收入。
(6)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年后结束,计算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
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1000+4000-150+650-1100-4300=100(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专项应付款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因为根据财税[2007]61号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人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计人营业外收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五年内完成搬迁,则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遵循以下规定:一、企业若用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则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
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5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