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
    1、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财税字[1996]79号)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成工程成本。
    3、对企业接受捐赠及出售捐赠物的处理问题
    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国税发[1994]132号)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
    4、关于债券利息征税问题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 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6]77号)
    6、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00号)
    7、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93]财会字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国税函[1997]21号)
    8、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的处理
    (1)纳税人如果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所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税函[1997]472号)
    9、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如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国税发[1998]228号)
    10、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计税问题
    (1)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①、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为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②、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中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为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③、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22号)
    (2)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3号)
    11、关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国税发[199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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