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销项单位和商品名称可不可以跟进项发票不符

增值税的销项单位和商品名称可不可以跟进项发票不符
  • 进项票
    反映的是材料购进,销项的
    商品名称

    成品
    ,当然是不同的哦.
    原料
    和成品通常都是
    名称
    不一样的.
  • 这个不可以,应根据实际销售商品及单位开据发票,购入的的发票取得也一样。不然就属于虚开发票,这个要罚款的。
  • 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相关,就可以抵扣。例如电脑的生产商,其进项(外购的原材料)一般是内存条、硬盘、主板、光驱等,而销项(对外销售的商品)就是“电脑”,进项、销项的名称也是不一致的,但也能抵扣。

  • 不可以,现在金税三期,重点查的就是购销不符,这么开,很快就会预警 工业,有加工的无所谓,商贸的必须差不多一致

  • 是允许抵扣的。比如:采购进来的是某原材料和半成品,但通过加工後生产出的产品再销售出去的货物名称必然会有变化,还有其他的直接和简接费用,因此,立法上不能机械性的规定进项的货物名称一定要与销售货物的名称一致才能抵扣。但是,商业企业单一货物的专营业务的吞吐就必须是一致。

  •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 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这就是说,你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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