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法律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

  • 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取决于几个因素:1、开具发票的时间:如果先开具发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2、收款的时间:如果先收取款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3、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果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日期,那么...

  • 法律分析:收到工程款的当月、收到预收款的当月、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以具体时间为准,如果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也未按时进行工程结算,也未收到工程款的,按向建设方开具的发票金额确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

  • 方法如下:1、先开具发票的,确认为开具发票当天。2、收到建筑服务款项的,确认为收到款项的当天。3、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确认为约定付款日期当天。

  • 综合起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收到款项的当天;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三是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3种情况,依照孰先原则,哪个情况先符合,纳税义务随即发生,凡纳税义务在当期的,应当足额申报缴纳所对应的营业税。但是,一些建筑企业忽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营业额计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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