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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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当年设立的以到年底为一个会计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无需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等到正式运营后,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情况,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
释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不在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分配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 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机构分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出处: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 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