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当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

  • 1、放弃免税后36个月不能申请。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

  • 你好,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其在放弃免税权之前(也就是免税期)发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原因是纳税人在免税期是没有销项税额的,所以也就不可能抵扣进项税额。依据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

  •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上述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

  •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放弃免税权应当从长远利益考虑。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纳税人在放弃免税权后,随着某些客观条件的变化,可能又会出现放弃免税权不如享受免税的...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