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项全部为异常凭证需要移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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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进项全部为异常凭证需要移交。
增值税异常凭证是财务小伙伴经常会碰到的问题,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情况一:
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
情况二:
异常凭证用于出口退税的纳税人,尚未退税的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经退税的应补缴退税。
情况三:
异常凭证用于消费税抵扣的纳税人,参照增值税处理方式,即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应抵减可抵扣消费税额或补缴消费税。
同时,38号公告为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救济手段。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申请出口退税或申报抵扣消费税。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核实申请,如确实符合相关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抵扣消费税等,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
企业进项全部为异常凭证需要移交。增值税异常凭证是财务小伙伴经常会碰到的问题,3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情况一:异常凭证计入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异常凭证暂缓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异常...
企业收到走逃失联的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于尚未抵扣的异常发票,暂时不能进行抵扣;而对于已经抵扣的异常发票,原则上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然而,如果企业是A级纳税人,且交易真实,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的10天内提出申请核实,暂时不必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关于异常增值...
对于取得的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一旦发现其属于异常凭证,应立即停止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如果企业已经抵扣了异常凭证上的进项税额,应在发现异常后立即进行自查,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调整账目,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此外,企业还需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以证...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取得的票据属于异常凭证,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部分,对进行税额需要转出处理,如果企业业务本身虚假,则还需要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不能。根据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