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哪些行为不用复议前置?

税务机关哪些行为不用复议前置?
  • 除了征税行为必须复议前置,其他都不需要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分析: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

  • 不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发票管理行为等情形;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了对征收税务行为有异议;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以及税务机关做出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等。 一、不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不适用税收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发票管理行为和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复议前置是...

  • 除了征税行为必须复议前置,其他都不需要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 1、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首先需向该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政府申请最终裁决。2、涉及到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应先通过行政复议寻求解决途径。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法院...

  • 法律分析: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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