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哪些不需要复议前置
- 法律分析: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税务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
不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发票管理行为等情形;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了对征收税务行为有异议;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以及税务机关做出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等。一、不适用税收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不适用税收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发票管理行为和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 复议前置...
除了征税行为必须复议前置,其他都不需要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1、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首先需向该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可选择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政府申请最终裁决。2、涉及到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应先通过行政复议寻求解决途径。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法院...
综上所述,税收复议前置规定是涉及到税收方面的行政行为是需要首先提出行政复议,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提出行政诉讼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