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甲供材开票开劳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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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 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
“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
“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包方享受抵扣,而“甲供材”的成本发票没有在施工企业进行核算,也没有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或收入,施工企业不存在针对“甲供材”部分再缴纳增值税。
即
营改增甲供材开票不能开开劳务,应和其他一般物资那样,开货物销售发票。
补充知识: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即 营改增甲供材开票不能开开劳务,应和其他一般物资那样,开货物销售发票。补充知识: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
“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可以减少材料资金占用;对于甲方而言,材料质量能保证。由于“甲供材料”的发票是开具给甲方而不是建筑公司的,按照“营改增”政策,建筑公司是无法抵扣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其实,只要我们换一种思维,按照增值税的有关法规是完全可以抵扣的,下面用具体案例分析。例如:假设...
财税36号文件规定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并没有说不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法。所以甲供材项目甲方采购材料,选择一般计税法的企业,应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法的,不能抵扣,应该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个人开劳务费发票税率是3%。个人劳务到税务局开 ,除了交增值税外,超过减除额的还交个人所得税,另外,还要交附加税。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国税局申请 ,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缴纳地税局征收的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缴纳地...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可以。对于建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以及清包工、甲供材建筑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当然是按3%开具 。而对于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的一般计税项目,则依照11%的税率计税,与简易计税办法可...